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领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
2、接受企业申请。企业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接受;
3、材料审查和受理。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组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在20个工作(1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审符合规定要求的,再对其进行抽样检验;
5、审核批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上报国家之间总局审批;
6、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及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